全球范围内加密货币监管草案的制定主体,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立法体系存在明显差异,欧盟由欧盟委员会牵头起草、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共同审议落地,美国由国会参众两院金融相关委员会主导立法草案编写,国内加密相关监管文件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多部委联合制定,新加坡、英国等地区由本国央行与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草案的拟定工作。

作为全球首部系统性加密资产监管法案,欧盟MiCA加密货币监管草案最早由欧盟委员会下属金融稳定、金融服务与资本市场联盟总司提出立法提案,2020年正式对外公布草案初稿,后续欧洲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承担草案的修订、调研与审议工作,议员StefanBerger担任该法案的主报告人,联合各党派议员完成多轮条款修改,草案最终还要经过欧盟理事会各成员国谈判协商,三方达成政治共识后才正式落地生效,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还会配套出台对应的技术监管细则,细化交易平台、稳定币发行方的合规要求。

美国并没有统一的加密专属监管机构,联邦层面的加密货币监管草案大多由国会两院的金融委员会发起,参议院银行业委员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是核心起草单位,稳定币、加密市场结构相关的法案草案,一般由两院数位议员联合提出,委员会内部开展听证、行业调研之后完成文本打磨。美国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可以出台监管指引类草案,但不具备联邦法律的效力,各州层面的加密监管草案则由各州金融监管部门自主拟定,纽约州金融服务局就曾推出针对本土加密交易平台的监管规则草案。
我国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相关草案,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牵头单位,联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多个部委共同编制,在政策起草阶段还会同步和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进行沟通协调,结合国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挖矿、跨境代币化业务的实际风险情况调整监管条款,所有监管文件出台前都会结合金融风险防控的整体要求进行多方论证,形成禁止加密货币相关金融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的统一监管规则。

除主流经济体之外,其余国家加密监管草案的制定逻辑大多围绕本国金融监管架构展开,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加密服务商牌照相关监管草案的编写,英格兰银行侧重稳定币系统性风险相关的规则拟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独立完成加密支付代币、交易服务商的监管草案制定,依托本国支付服务法案搭建完整的加密监管框架;巴西中央银行则全权负责本国加密货币监管草案的起草,设定加密机构的准入门槛与运营规范。不同地区监管草案的制定方,本质上都围绕本国现有金融监管权责划分,兼顾加密行业创新与投资者财产安全、金融体系稳定两大核心目标。









